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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运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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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款

名称
本运动定名为「马来西亚青年运动」,以下简称为「青运」。

第二条款

注册办事处
青运总会办事处设于NO.12B,JALAN KANCIL,OFF JALAN PUDU,55100 KUALA LUMPUR或由中央执行委员会决定后而获得青年社团注册官批准之其他地点。

第三条款


会议地点
3.1 所有各级青运之会议,将在注册办事处举行,或由总会、州分会、县会或支会理事会因时而决定的地点。

第四条款

宗旨
4.1 青运之宗旨为:
4.1.1 从事青年教育与训练工作,以期造就富理想和有干劲的时代青年。
4.1.2 带动并领导青年参与青年工作以及社会服务,共赴建国使命。
4.1.3 关注和研究时下青年所面对的问题,并采取必要措施,以照顾及确保青年的福利和身心健全发展,全面提升彼等之素质和地位。
4.1.4 从事研究社会发展理论,以引导及辅助社会兴革的长远工作。 4.1.5 促进国民团结,建立和谐关爱的马来西亚社会。
4.1.6 晋身国际青年运动舞台,通过文化交流和经济合作,实现「和平、进步、繁荣」三大理想。
4.1.7 维护国家宪法和国家原则,捍卫联合国人权宣言。

第五条款

权力
5.1
青运有权:
5.1.1
筹款以实现本章程内所定之宗旨。
5.1.2
接受任何支持本运动宗旨之机构或个人之辅助金、基金、年捐、捐款及遗产等。
5.1.3
捐助、开销或支付任何由中央代表大会或中央执行委员会批准款项。
5.1.4
保管不急用款项,将之投资于证券或进行其他形式之投资。唯此举必须获得中央代表大会或经授权之中央执行委员会之批准。
5.1.5
购买、租赁、继承或以其他方式取得之土地或建筑物,为青年之福利及发展作出贡献。
5.1.6
征购及承办任何符合青运宗旨之个人或公司的全部、局部的土地发展、商业经营、产业等。
5.1.7
鼓励、支持及协助任何致力于青年福利之筹款计划或号召。
5.1.8
经有关当局批准下印刷、出版及发行(不论以赠送或出售方式)推出各种相关于青年和社会发展之报告书、定期刊物、书籍、小册、传单及其他文件。
5.1.9
直接或联合国内青年机构、国际青年组织或福利机构主办或参与各种区域性、全国性或国际性之研讨会等和各类形式的会议。
5.1.10
直接或与政府或其他机构合作进行一切有利于实现上述宗旨之合法活动。
5.1.11
可依据法律程序可抵押、转让或出让土地、建筑物或其他财产,唯必须经过中央代表大会或特别中央代表大会之四分之三出席代表之同意。

第六条款

非政治
6.1
青运将不受任何政党利用或控制,亦不参与政党之政治活动。

第七条款

标志
7.1
青运标志中心是一个巨轮,象征青运以推动青年自立自强,催化社会兴革发展为中心哲学,诚如时代巨轮恒然往前发展、演进。
巨轮的核心是英文名称与「Y.M.M」之联体字母象征马来西亚青年运动(青运)乃是转动时代巨轮的中轴与动力。
其颜色为蓝底白字。蓝色代表服务、参与、贡献与尊严,白色代表青年的纯洁、光明与希望。

第八条款


会员
8.1
青运开放于年龄由十五岁至四十岁之所有马来西亚青年。
8.2
欲申请入会者,须填写青运之入会申请表格,经一名会员介绍,然后由支会寄交所属之州分会,再由州分会呈交于青运总秘书,最后交由中央执行委员会批准。中央执行委员会之决定,为最后之决定。
8.3
大学或大专学院之在籍学生将不被接受为青运会员,除非已先获得有关大学或院方之签准书。
8.4
入会基金五零吉。
8.5
永久会员须缴纳五十零吉或由中央执行委员会根据时势所制定的价格,会员费全部呈交总会。永久会员的合法性至四十岁为止。
8.6
普通会员年捐四零吉,由入会之日期至该年年底止。年捐全部呈交总会。
8.7
会员须呈交三零吉以作为转支会或由普通会员转至永久会员之费用。
8.8
所有年捐必须呈交总财政,并由总财政发出正式收据。凡在十二月卅一日前缴清会员年捐于总财政者,方有资格出席下届之常年代表大会。(以下被称为“合格会员或代表”)

第九条款


组织
9.1 中央代表大会
9.1.1
青运之最高权力机构为中央代表大会。
9.1.2
中央代表大会将由下列成员(简称中央代表)组成,他们的任期为两年:
a)每一合格的州分会可根据合格会员人数选出中央代表。每一州分会代表人数不可超过五十人,如章程9.3.1B项。
b)中央执行委员会之成员,如章程之9.2.1A条所示。
c)全国稽查两名。
9.1.3
中央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代表大会之合法人数须有中央代表人数的二分之一或中委会人数之两倍,以何者较少为准。
9.1.4
中央代表大会之职权:
a)确定章程之实行及组织形式。
b)制定政策以监督青运各项计划与活动。
c)审查中央执行委员会之常年报告及接纳稽查后的帐目。
d)决定青运与国内或国际性组织之关系。
e)重新选举任期已满的中央执行委员会及两名稽查。

9.2 中央执行委员会
9.2.1A
中央执行委员会成员包括:
a)总会长一名,署理总会长一名,副总会长八名,总秘书一名,署理总秘书一名,助理总秘书一名,总财政一名,副总财政一名及全国组织秘书一名。
b)票选中央委员二十名。
c)总秘书,署理总秘书,助理总秘书,总财政,副总财政,全国组织秘书由总会长委任,被委任者必须是中央代表。总会长经中央执行委员会同意,最多可委任七名中委,被委任者必须是中央代表,委员会有权撤除上述有关的委任。
d)各州分会之主席为当然州驻总会代表,如果他没有担任前述条文所列的职位。如州主席是中委,则州分会有权另委州驻总会代表。

9.2.1B
当然中委及委任中委之职权与票选中委相同,并统称为中委。
9.2.2
中央执行委员会职委任期为二年。
9.2.3
中央执行委员会每三个月必须召开会议至少一次。
9.2.4
中央执行委员会会议之法定人数为委员会成员之一半或二十位,以何者较少为准。
9.2.5
任何中委,若无充分书面理由而连续缺席会议两次,将丧失其中央执行委员会之资格。
9.2.6
除总会长一职之外,中央执行委员会有权填补任何出现之中央执行委员会之空缺职位,被委任者必须是中央代表或州驻总会代表。
9.2.7
如果总会长停止掌职,署理总会长将代理其职,至另一位新的总会长在选举年之中央代表大会上被选出为止。如果代理总会长在新任总会长还未选出之前,以任何理由停止掌职,中央执行委员会有权在八位副总会长之中选出一名为代理总会长。
9.2.8
中央执行委员会的职权:
a)执行中央代表大会之议决。
b)经中央代表大会批准下拟定青运之财政预算及安排有关融资。
c)进行各种形式会议,调查及研究,并设立必要机构以推动有关会议,调查及研究。
d)视需要而设立州分会及批准县会及支会之成立。
e)批准青运会员之申请书。
f)在不违反青运章程之情况下拟定,修正或取消条款及细则以加强青运之行政效率。这些条款及细则将被视为章程的一部分,并享有与其同等地位及效力。
9.2.9
总会长将主持中央执行委员会之所有会议,于双方票数相等时,他拥有决定权。若有特别事故,他有权召开中央代表大会或中央执行委员会之紧急会议。
9.2.10
如果总会长缺席,署理总会长有权代理前者主持一切会议及处理事务。如果总会长和署理总会长缺席,则任何一位副总会长将代为行使彼等之职权。
9.2.11
除了有关财政事务外,总秘书须保存一切记录及负责其正确性。他亦负责呈报在二零零七年青年团体与青年发展法令下所规定的常年报告。他须发出会议通知书及保存会议记录,亦需保存全国青运会员之名册。总秘书有权支配三千零吉内之款项。任何超过三千零吉之开支,必须经过总会长、总秘书和总财政之批准。如果超过十千零吉者,则需经过中央执行委员会之批准。
9.2.12
署理总秘书应协助总秘书并在总秘书缺席时代其行使职权。如果总秘书和署理总秘书缺席,助理总秘书将代为行使彼等之职权。
9.2.13
总财政可保存不超过三千零吉之手头现款,如超过此数目,则须以青运之名义存入中央执行委员会所指定的银行里。如欲取出任何款项,除了总财政签署外,尚得经总会长或总秘书其中一人之联署。总财政有权签署所有收到款项之各种收据。副总财政应协助总财政并在总财政缺席时代其行使职权。
9.2.14
中央常务委员会:
中央常务委员会由总会长、署理总会长、八名副总会长、总秘书、署理总秘书、助理总秘书、总财政、副总财政、全国组织秘书及一到四位由常务委员会所委任之成员组成,所有成员皆拥有表决权,常务委员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为委员会成员之一半。该委员会的任期与中央执行委员会相同,并拥有下列职权:
a)执行中央执行委员会之议决。
b)处理任何紧急事件。
c)制定及执行青运外交政策。
d)协调总会所有活动。

9.3州分会
9.3.1
中央执行委员会有权在每一州成立分会。总秘书须召集在该州之成立会议,但该会议至少须有二十名居住在该州之会员出席始能生效。
9.3.1A
州分会在任何时候必须至少拥有三个或以上的合格支会及至少八十名会员,他们必须是截至上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已缴清年捐之有效会员,方可成为合格州分会。
9.3.1B
每一合格州分会必须按照以下方法选出中央代表,出席中央代表大会;
i)在会员名册内的首一百名合格会员中选出四名代表。
ii)在会员名册内的另九百名合格会员中,每五十名选出一名代表。
iii)在会员名册内剩余的合格会员中,每一百名会员选出一名代表,直至根据本条款选出的代表大会代表人数达至最高限额的五十名代表为止。
9.3.2
州分会必须在每年五月十五日至六月十五日之间召开常年大会,如有超过三分之一的州代表以书面提出要求,或在州分会理事会,州主席或中央执行委员会之训令下,州分会秘书可在卅天内召开特别大会。
9.3.3
州分会大会的代表(简称州代表)将包括下列成员,他们的任期为两年:
a)每一支会可派三名代表,另一百名合格会员,可增派一名代表,唯每个支会的代表人数不可超过七名。
b)每一县会可派三名代表。
c)州分会理事会的成员。
d)州分会之两名稽查。
9.3.4
州分会代表大会之合法人数须有州分会代表总人数的二分之一或理事会成员之两倍,以何者较少为准。
9.3.5
以下是州分会代表大会所讨论之事项:
a)宣读和覆准前期议案。
b)审核州分会理事会之帐目及全年报告。
c)重新选举任期已满的州分会理事会之理事。
d)重新选举任期已满的两名稽查。
e)选出中央代表出席中央代表大会。
f)任何提案须于七天前以书面向州秘书提出。
9.3.6
州分会理事会包括:
a)主席一名,署理主席一名,副主席四名,秘书一名,署理秘书一名,财政一名,组织秘书一名。
b)票选理事至少十名至最多十五名。
c)州主席将委任州秘书,州署理秘书,州财政,州组织秘书,被委任者必须是州代表。州主席经州分会理事会同意,最多可委任五名理事,州分会理事会有权撤除有关委任。
d)各县会主席(如有)为当然州理事,如县会主席是州理事,则另委代表。
9.3.7
如州主席是中委,州理事会有权委任或更改州理事成为州驻总会代表。唯被革除的州驻总会代表不能在同一届重新被委任。
9.3.8
委任理事、各县驻州分会代表之职权与票选理事相同,并统称为州理事。
9.3.9
州分会理事会每两个月召开会议至少一次。
9.3.10
州分会理事会会议之法定人数为该州理事会成员之一半或十二位,以何者少数为准。
9.3.11
任何理事若无充份书面理由而连续缺席会议三次,将丧失其理事资格,州分会理事会有权填补任何出现州分会理事会之空缺职位。
9.3.12
州分会理事会有权填补出席中央代表大会之代表空缺,如有关代表以书面辞职或逝世。
9.3.13
州分会主席为会议中之当然主席及须签署各种记录。于双方票数相等时,他拥有决定权。如果遇有特别事宜,他有权召开特别大会或州分会理事会紧急会议。
9.3.14
如果主席缺席,署理主席有权代理,如果主席和署理主席都缺席,将由任何一位副主席代理其职权。
9.3.15
州分会秘书必须依照章程主持州分会之事务及执行州分会理事会之指示。他须发出通知书,并保存州内各县及支会的会员登记册。州分会秘书有权支配两千零吉内之款项,超过此数目之开支,则须经过州分会主席,秘书及财政之批准。任何超过五千零吉之开销款项,必须先经过州分会理事会之批准。
9.3.16
州分会署理秘书须协助秘书处理各项事务,并在其缺席时代理其职权。
9.3.17
州分会财政负责整个州分会之款项、保存州分会之帐目,并负责向总财政汇报州分会、县会及支会拨款数目。
9.3.18
州分会之基金及财产为青运之共同财产,州分会财政有权保存不超过五百零吉之手头现款。如超过五百零吉者,应以州分会之名义存入由中央执行委员会所批准之银行。
9.3.19
州分会财政每三个月须将帐目呈交给全国总财政,作为后者之记录资料。
9.3.20
州分会理事会之任何筹款计划,必须预先以书面通知中央执行委员会。当该项计划完成后,必须于卅天内将帐目呈交总财政。任何拨款申请之副本须呈总财政,并于拨款申请批准后,在卅天内呈报总财政。
9.3.21
州分会理事会有权设立各小组以执行州内之各项计划与活动。

9.4 县会
9.4.1A
在州分会理事会认为适宜并经中央执行委员会批准下可在拥有至少三个支会的政府行政县区内成立县会。在成立县会大会中,至少需有二十名来自县内之会员出席。
9.4.1B
县会必须拥有至少三个合格支会,才是合格的县会。
9.4.2
州分会理事会将拥有控制县会的权力,并且在任何县会拒绝执行中央代表大会、中央执行委员会、州分会代表或州分会理事会的规则或决定之情况下,有权冻结或接管之。被冻结或接管之县会可在十四天内向中央执行委员会提出上诉,后者之决定为最后决定。
9.4.3
县会代表大会须于每年四月十五日至四月三十日之间召开,如有超过三分之一的县代表以书面提出要求,或在县会主席或州分会理事会或中央执行委员会的训令下,县会秘书得在卅天内召开特别大会。
9.4.4
县会代表大会将包括以下之代表(简称县代表)其任期与中央执行委员会相同:
a)每支会可派五名已缴清年捐之代表,其中支会主席,秘书为当然代表,如他们没有担任县会理事会之任何职位。
b) 县会理事会之全体成员,如章程9.4.7A项。
c)县会稽查。
9.4.5
县会代表大会之合法人数须有县会代表人数的二分之一或县会理事会成员之两倍,以何者较少为准。
9.4.6
以下为县会代表大会所处理之事宜:
a)宣读和覆准前期议案。
b)接纳经过稽查之常年帐目和县会理事会之常年报告。
c)于任期届满时,选出三名代表出席州分会代表大会。
d)于任期届满时,选出县会理事会理事。
e)于任期届满时,选出两名稽查。
f)处理任何其他事宜,这些事宜至少须于七天前以书面通知县会秘书。
9.4.7A
县会理事会包括:
a)主席一名,署理主席一名,副主席三名,秘书一名,副秘书一名,财政一名,组织秘书一名。
b)不少过六名但不超过十二名票选理事。
c)县会秘书,副秘书,财政,组织秘书将由县会主席委任。县主席经县会理事会同意,最多可委任四名理事,被委任者必须是县会代表,县会理事会有权撤除上述有关委任。
9.4.8
县会理事会每两个月至少须召开一次会议。
9.4.9
县会理事会会议之法定人数为县会理事会成员人数之一半或最少十人,以何者较少为准。
9.4.10
任何县会理事会理事若无充分书面理由而连续缺席县会理事会会议三次者将丧失其理事资格。县会理事会有权填补任何可出现的空缺。
9.4.11
县会理事会有权填补派往州代表大会代表中所可能出现的任何空缺,如有关代表以书面辞职或逝世。
9.4.12
县会主席将主持所有的县会理事会会议及签署一切记录。在双方票数相等时,他拥有决定权。他有权召开县会代表大会或县会理事会之紧急会议以处理特别事故。
9.4.13
如果县会主席缺席,署理县会主席将代理其职权,如果前两者皆缺席,其他的副主席之一将代替履行主席之职责。
9.4.14
县会秘书将依据青运规则处理县会之事务以及执行县会理事会之指示。他将发出会议通知书。
9.4.15
县会助理秘书将协助县会秘书并且在后者缺席的情况下履行其职责。
9.4.16
县会财政将负责县会的一切财务,并得保存帐目。
9.4.17
县会之基金及财产为青运之共同财产。县会财政有权保存不超过三百零吉之手头现金,任何超出这些数目,应以县会之名义存入由中央执行委员会所批准之银行。县会秘书有权支配三百零吉以内之款项。任何超出三百零吉数目必须得到县会主席、秘书及财政之批准。任何超过一千零吉之数目必须得到县会理事会之批准。
9.4.18
县会财政每年必须向总财政及州分会财政提呈帐目报告,作为州分会及总会之资料记录。
9.4.19
县会理事会所有筹款计划必须预先以书面通知州分会。在上述计划完成的卅天内必须向州分会财政提呈帐目报告。任何拨款申请之副本须呈交总财政及州分会财政,并于拨款申请批准后,在卅天内呈报总财政及将副本呈交州分会财政。

9.5 支会
9.5.1A
如果州分会理事会认为适宜,州分会可在该州地区或市镇设立支会,唯必须得到中央执行委员会的批准。至少须有二十名会员方可成立一支会。
9.5.1B
如有县会,新成立的支会将自动成为县会会员。
9.5.2
支会理事将在支会会员大会中选出,其中包括主席一名,署理主席一名,副主席两名,以及不少过五名但不超过九名理事,两名稽查,任期为两年。
9.5.2A
支会主席将委任支会秘书,助理秘书,财政。支会主席经支会理事会同意,最多可委任两名理事,理事会有权撤除上述有关委任。
9.5.3
支会会员大会之法定人数为支会会员之半数或者支会理事会理事人数之两倍,以何者较少为准。
9.5.4
支会理事会会议法定人数为理事会成员之半数或至少七位,以何者较少为准。
9.5.5
任何理事若无充份书面理由而连续缺席会议三次者将丧失其支会理事会理事资格。支会理事会有权填补任何可能出现的空缺。
9.5.6
支会理事会有权填补派往州代表大会和县代表大会中所可能出现的空缺。
9.5.7
州分会理事会将拥有控制州内支会的权力,并且在任何支会拒绝执行中央代表大会、中央执行委员会、州分会代表大会、州分会理事会、县会代表大会或县会理事会的规则或决定之情况下,有权冻结或接管之。被冻结或接管之支会可在十四天内向中央执行委员会提出上诉,后者之决定为最后决定。
9.5.8
支会会员大会必须在每年二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之间召开。如有超过三分之一以上合格会员以书面提出要求,或在支会主席或县会理事会或州分会理事会的训令下,支会秘书得在卅天内召开特别大会。
9.5.9
以下为支会常年大会所处理之事项:
a)宣读与覆准前期议案。
b)接纳经过稽查之常年帐目和支会理事会之常年报告。
c)于任期届满时,选出支会理事会之理事。
d)于任期届满时,选出两名稽查。
e)于任期届满时,选出派往县会代表大会的五名代表。
f)于任期届满时,选出派往州代表大会的代表。
g)处理任何其他事项,这些事项至少必须于七天前以书面通知支会秘书。
9.5.10
支会主席将主持所有的支会理事会会议与签署一切记录。于双方票数相等时,他拥有决定权。他有权召开支会或支会理事会的任何紧急会议以处理特别事故。
9.5.11
如果支会主席缺席,支会署理主席将代替其职位。如果两者皆缺席,副主席将履行主席之职责。
9.5.12
支会秘书将依据青运规则处理支会事宜与执行支会理事会的指示。他将发出会议通知书与保存一切会议的记录。他得保存一份支会会员名册。
9.5.13
支会助理秘书将协助支会秘书,并在后者缺席的情况下履行其职责。
9.5.14
支会财政将负责支会的一切财务。他得保管帐目,鸠收年捐并通过州分会财政将所有收集之年捐呈交给总财政。他得通知拖欠年捐的支会会员以通过支会秘书与州分会秘书通知中央执行委员会由于丧失会员资格而被删除名字的人士。
9.5.15
支会理事会的一切筹款计划必须得到州分会理事会之批准。在上述计划完成的三十天内必须向州分会财政呈报帐目。任何拨款申请之副本需交总财政、州分会财政及县会财政,并于拨款申请批准后,在卅天内呈报总财政,副本呈交州分会财政及县会财政。
9.5.16
支会之基金及财产将成为青运之共同财产,支会财政可保存不超过三百零吉之现款,任何超过此数目者将以支会之名义存入中央执行委员会批准之银行。支会秘书有权批准不超过三百零吉以内之款项。任何超出此数目者必须得到支会主席、秘书及财政之批准。任何超过一千零吉之开支须获得支会理事会之批准。
9.5.17
支会财政每年必须向总财政、州分会及县会财政呈报帐目,作为后者之记录资料。

9.6
名誉职位
9.6.1
中央执行委员会、州分会理事会、县会理事会、支会理事会有权委任显要人物,专业人士或对青运有功同志及社会热心人士为赞助人、名誉顾问、医药顾问、法律顾问、会务顾问或单位顾问,其任期与相对之委员会/理事会相同。

9.7
运行规则
青运各级组织之行政活动规则须以青运总会为标准。

第十条款

会议
10.1
中央代表大会之常年大会
10.1.1
中央代表大会需在每年七月一日至七月三十一日之间召开常年大会,所处理之事项如下:
a)宣读与覆准前期议案。
b)接纳常年报告。
c)接纳并通过稽查后之常年帐目。
d)于任期届满时,选出中央执行委员会委员。
e)于任期届满时,选出两名稽查。
f)处理任何于至少七天前以书面通知总秘书的其他事项。


10.2
中央代表大会之特别大会
10.2.1
总会长或中央执行委员会可召开特别大会,或者在至少相等于三分之一以上的有效中央代表以书面向总秘书提出要求下召开。后者必须在收到上述要求的十四天内确定特别大会日期,并如期召开特别大会。特别大会只处理所提出的特别事项,此事项须注明在议程内。

10.3
会议通知
10.3.1
中央代表大会或州分会代表大会或县会代表大会或支会会员大会之常年大会会议通知书至少须于两星期前发出。
10.3.2
中央代表大会或州分会代表大会或县会代表大会或支会会员大会之特别大会会议通知书至少须于十天前发出。
10.3.3
中央执行委员会、州分会理事会、县会理事会和支会理事会所有的会议通知书至少须于七天前发出。

10.4
在会员要求下而召开的会议,如果在所确定会议之时间半小时后乃不足法定人数,则此项会议将取消。在任何其他情况下,该会议将展延至不早于七天而不超过十四天的一个日期。在该展延的会议中,所出席的代表将构成法定人数。唯展延的支会会员大会出席人数最少须要七位。
10.5
中央执行委员会或州分会理事会或县会理事会或支会理事会将委任一名议长以主持中央代表大会或州分会代表大会或县会代表大会或支会会员大会。议长须主持与控制大会顺利进行以及取消任何不遵守会议规则之代表或会员之出席会议资格。
10.6
青运各级选举年度须与中央执行委员会之选举年度相同,任何在其他年度进行选举之单位需在该年进行重选。
10.7
一切信件、文件及相关资料可通过电子邮件传送。有关电子邮件具有与传统邮寄方式相同的合法性。

第十一条款

投票
11.1
任何须经由中央代表大会或州分会代表大会或县会代表大会或支会会员大会票决的事项,则每一出席的代表或会员将只拥有一票。在双方票数相等的情况下,该事项将视为不被通过。
11.2
任何须经由中央执行委员会或州分会理事会或县会理事会或支会理事会会议票决之事项,每一委员/理事将只有一票,在双方票数相等时,总会长或主席将拥有决定权。
11.3
选举中央执行委员会或州分会理事会或县会理事会或支会理事会之委员/理事时,将以秘密投票方式进行。所有其他事项将由会议决定以秘密投票或举手方式进行。
11.4
拖欠年捐之会员在任何大会中将没有投票权,也没有资格被选为中央执行委员会或州分会理事会或县会理事会或支会理事会之委员/理事。

第十二条款

候选人、代表之资格
12.1A
青运各组织职位之候选人及其提议人、附议人,必须为中央代表大会、州分会代表大会、县会代表大会之合格代表或支会合格会员,并于该选举年一月一日不得超过四十岁。
12.1B
总会长、州主席、县会主席、支会主席可重选连任,唯任期不可超过三届六年。
12.2
中央执行委员会、州分会理事会与县会理事会之候选人必须出席中央代表大会、州分会代表大会或县会代表大会之代表。
12.3
出席中央代表大会和州分会代表大会之代表在有关大会举行该年一月一日须成为合格会员至少一年。总会长可在特别情况下,并在获得中央执行委员会同意后豁免此项条款。
12.4
所有中央执行委员会、州分会理事会、县会理事会与支会理事会之侯选人以及所有担任执行任务的人员须为马来西亚公民。
12.5
中央执行委员会、州分会理事会、县会理事会或支会理事会之任何成员不得在同一委员会/理事会内担任超过一个职位。
12.6
青运各级组织之受薪职员将无选举权,亦不得成为各级组织大会之代表。

第十三条款

中央咨询委员会
13.1
中央执行委员会有权委任一个至少五名成员或最多十五名成员的中央咨询委员会,其任期与前者相同。
13.2
中央咨询委员会将成为中央执行委员会在制定青运之政策、计划与活动的咨询机构。
13.3
中央咨询委员会之委员们将在他们之中选举一名主席与一名秘书。中央咨询委员会会议之法定人数为委员会人数之一半。
13.4
中央咨询委员会在必要时将召开会议,其秘书至少须于十四天前发出通知书于中央咨询委员会之委员。
13.5
中央咨询委员会之主席将主持中央咨询委员会所有的会议并签署一切记录。在双方票数相等时,他拥有决定权。他有权召开中央咨询委员会之紧急会议以处理特别事故。
13.6
中央咨询委员会之秘书将根据青运规则处理中央咨询委员会之事务以及执行其指示,他将发出会议通知书以及记录中央咨询委员会所有的会议。

第十四条款

产业管理人
14.1
根据2007年青年团体与青年发展法令11(b)条文,青运可委任总会长、总秘书及总财政为产业管理人,他们在任期内有权执行管理产业的工作及有权联名签署青运的不动产买卖,抵押或出让的任何文件。当他们中委任期结束时,此管理权力也自动结束。
14.2
总会长、总秘书及总财政(产业管理人)不能抵押、转让或出让青运的产业,唯必须获得中央代表大会或特别代表大会之决议。

第十五条款


纪律委员会
15.1
一个纪律委员会将由中央执行委员会成员中选出,包括七名至少来自四个不同州属之中央执行委员会成员组成,其任期为两年。该委员会有权冻结及接管任何州分会、县会或支会,暂停职权或撤职或冻结以及开除会员籍,并处理其他投诉和来自会员、各级执委,州级或以下单位之上诉,受影响之会员。执委或单位可在纪律委员会的裁决发出后十四天内向中央执行委员会提出上诉。
15.2
纪律委员会将从他们之中选出主席一名与秘书一名。纪律委员会之会议合法人数为其人数之一半。
15.3
当需要时,纪律委员会可随时召开会议。纪律委员会之秘书须于三天前发出通知。
15.4
纪律委员会之主席将主持所有纪律委员会之会议以及签署一切记录。在双方票数相等时,他拥有决定权。
15.5
纪律委员会之秘书将依据青运规则处理纪律委员会之事务以及执行纪律委员会之指示。他将发出会议通知书以及记录纪律委员会所有的会议。
15.6A
纪律委员会之裁决为最后决定。
15.6B
如有上诉,中央执行委员会所作的决定将是最后决定。

第十六条款

财务
16.1
青运之常年收支帐目以及资产负债表必须刊载于常年报告中以便呈交给中央代表大会,其副本必须连同常年大会通知寄交中央代表大会之代表。
16.2
青运之收入与财产以及所有收入之款项只能用作促进、提倡与执行青运之宗旨。其任何部分不能当作股息花红或盈利付给青运之任何会员。为正当的付给薪酬或费用或两者予任何青运之职员或雇员或青运之任何会员或其他为青运提供服务之人士将不受禁止。
16.3
青运总会或州分会或县会或支会之稽查必须稽查总会或州分会或县会或支会各自该年的帐目,以及准备报告呈交中央代表大会或州分会或县会或支会之常年大会。在他们的任期内,在总会长或主席需要的情况下,稽查须在任何日期审查任何时期的帐目,并呈报给中央执行委员会或州分会理事会或县会理事会或支会理事会。
16.4
总会、州分会、县会及支会稽查之选举方式与中央执行委员会、州理事会、县理事会及支会理事会成员相同。
16.5
中央执行委员会,州分会理事会,县会理事会及支会理事会之稽查须查核委员会/理事会之帐目,以便呈交给有关大会通过。如稽查不论任何理由无法执行其职责,将由属上单位之稽查审核帐目,支会之帐目由属上县会或州分会(如无县会)之稽查审核,县会之帐目由属上州分会之稽查审核,州分会之帐目由总稽查审核。
16.6
如稽查出现空缺,可于中央代表大会、州代表大会、县代表大会及支会会员大会中推选填补。
16.7
各单位的财政报告为每年的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16A条款

青运基金会董事部委员会
16A.1
基金会名称
本基金会定名为“马来西亚青年运动慈善及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

16A.2
宗旨
基金会宗旨为:
a)赞助各族文化教育慈善机构。
b)赞助各族文化教育及慈善活动。
c)救济病患灾黎家境清寒及急需援助之人士。
d)赞助大马青年子弟从事教育事业。
e)赞助大马青年子弟进修青年及文化相关课程。

16A.3
基金会会址
基金会会址设在青运总会会所:
No.12-B, Jalan Kancil, Off Jalan Pudu, 55100 Kuala Lumpur.

16A.4
基金
a) 基金会可向青运会员募捐。
b) 基金会可视情况所需,向社会人士募捐。
c) 基金会的基金应存放於青运中央执行委员会指定之银行或拥有执照之金融机构。
d) 在青运中央执行委员会同意并授权下,基金会有权利为基金利益购买置任何不动产,为此行动必须事先获得青运中央委员会的批准。
e) 基金会不可从事商业活动以及运用其产业作为商业用途。
f)  基金会经稽查的常年帐目以及董事部成员名单必须每年向青运中央执行委员会呈报。
g) 基金会经稽查的常年帐目以及董事部成员名单必须每年向马来西亚内陆税收总监位于吉隆坡的总部呈报。

16A.5
永久会员籍
a)二十一岁的马来西亚公民或在马来西亚注册的社团或商业机构。
b)捐助基金会之社团或商业机构最少五千零吉者,个人最少一千零吉者将成为永久会员。
c)欲申请入会者,需填写会员之入会申请表格,经一名会员介绍及另一名中委附议,最后交由中央执行委员会批准。中央执行委员会之决定为最后之决定。

16A.6
丧失会员的资格
a)个人遭到刑事案定罪者或破产者。
b)公司倒闭。
c)医院鉴定精神病患或失常者。
d)本身要求退出。
e)本身违反青运章程及规则。

16A.7
会员大会
a)会员大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俾接纳董事部往年会务的报告及经稽查帐目。
b)会员大会为基金会最高机构。法定人数为会员人数的一半或董事的两倍,视何者为少。并选出最少十名至最多二十五名董事部成员及稽查两名,并在青运中央执行委员会改选后六十天内选出。
c)首五十名会员的董事部有特权选出成员为十名,每二十五名会员增加一名会员董事。

16A.8
组织结构
a)董事部成员将由票选会员董事及非会员董事组成。
b)非会员董事之人数须与会员董事人数相等,并由青运中央执行委员会推荐。
c)董事部成员将在他们之中选出一名董事长、一名署理董事长、三名副董事长、一名董事秘书、一名董事副秘书、一名董事财政、一名董事副财政等九位董事常委。
d)董事部会议之法定人数为最少十五人或董事部成员一半,视何者为少为准。
e)董事部每六个月须召开会议至少一次。其董事秘书至少需于十四天前发出通知书于董事部成员。
f)董事部之董事长将主持董事部所有的会议并签署一切记录。在双方面票数相等时,董事长拥有决定权。董事长有权召开董事部之紧急会议以处理特别事故。
g)董事部之董事秘书将根据青运规则处理董事部之事务并执行其指示。董事部将发出会议通知书及记录董事部所有的会议。
h)董事部有权成立任何小组,以有效的执行其任务。

16A.9
职权及任务
a)董事长主持所有会议,倘正缺勤,则由署理董事长代行其职务。
b)董事秘书处理基金会的一切事务,包括执行一切议决案。
c)董事副秘书协助董事秘书处理其职务倘董事秘书缺勤,则由董事副秘书代行其职务。
d)董事财政掌管基金会收支款项,手上不得存有超过一千零吉之款项,超出此数额时,必须储存於青运中央执行委员会指定之银行或拥有执照之金融公司的户口中。
e)董事副财政协助董事财政处理其职务,倘董事财政缺勤时,则代行其职务。
f)所有银行支票需由三名委员,即以下每一职组中的一名委员签署:
i)董事长或署理董事长。
ii)董事秘书或董事副秘书。
iii)董事财政或董事副财政。
g)董事部在收取任何款项时,必须发出由基金会秘书处所供给之临时收据,并尽快将款项交给基金会财政部存入银行户口中,以及由基金会财务部发出正式收据给捐款人。
h)基金会董事常委负责基金会的一切联络工作。其他董事协助处理基金会的一切事务。

16A.10
支出款项权力
董事长或董事秘书有权批准任何五千零吉以内之开支或费用,超过五千零吉,则需得董事部常委会的批准。
16A.11
审查小组
由董事部的成员中委任五名董事组成审查小组,负责审查教育及慈善基金的申请,并推荐给董事部裁决。

16A.12
解散
倘基金会解散,其基金扣除合法债务后,余款需捐献予联邦或性质与类似本基金会,并获得马来西亚内陆税收总监准之任何机构。
16A.13
修改细则
青运中央代表大会有权修改,撤除、增加以上条规。

第十七条款


修正
17.1
这些规则可在任何中央代表大会中增加、废除或修正,唯必须以书面在三十天前发出修正建议通知书,任何更改或修正必须得到青年社团注册官批准之后方可实施。

第十八条款

规则之释义
18.1
关于这些规则的释义,中央执行委员会的诠释将是最后的决定,除非经中央代表大会加以撤销。中央执行委员会可全权处理不在此章程规定的任何事项。

第十九条款

会员登记册
19.1
全国总会、州分会、县会和支会所保有之会员登记册必须包括以下之细节:姓名、地址、身份证号码、出生日期、职业、以及入会日期。

第二十条款


解散
20.1
除非得到青运中央代表大会为此目的而召开的大会中不少过五分之三的青运代表们之同意,青运将不解散。
20.2
如果青运在上述条款下解散,则青运所有的合法债务必须还清,剩余的基金则由中央代表大会所决定的任何方式分配。
20.3
中央执行委员会所签署的解散通知须于解散后的十四天内呈交青年社团注册官。

备注:i) 以上章程条款已于二零零八年七月二十日之第三十六届中央代表大会通过全面修正,并于二零零八年七月二十九日获青年社团注册官批准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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